在東莞注冊分公司營業(yè)執(zhí)照設立登記需要的資料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》(公司加蓋公章);
2、公司簽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(公司加蓋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;
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、權限、授權期限。
3、公司章程(加蓋公司公章);
4、公司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的復印件;
5、分公司營業(yè)場所使用證明;
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;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(xié)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。
6、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;
7、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國務院決定規(guī)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,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;
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。
8、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國務院決定規(guī)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,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。
注: 1、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(guī)范。
2、《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、《登記附表-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表》可以通過東莞紅盾信息網(wǎng)下載或者到各工商登記注冊大廳領取。東莞紅盾信息網(wǎng):http://dgaic.gov.cn/
3、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。
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,應當提交原件;提交復印件的,應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并由公司簽署,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。
4、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后,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的復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(xù)。